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933號原 告 威格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麗珍被 告 歐薇花園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許裕仁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有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8年5月27日裁定命原告應於該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7,335元,並諭知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該項裁定已於108年5月31日合法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1件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起訴即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金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洪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