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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訴字第 194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945號原 告 林惠卿訴訟代理人 吳中和律師

彭冠寧律師被 告 李紐青訴訟代理人 林亮宇律師

張寶軒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必要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事證未明,尚待釐清,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年4月14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請原告就原證4所示支出整修費用明細提出相關品項品名之報價、收據及何時完工之照片,並以書狀說明。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夏一峯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建分

裁判案由:清償必要費用
裁判日期:2020-0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