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945號原 告 林惠卿訴訟代理人 吳中和律師
彭冠寧律師被 告 李紐青訴訟代理人 林亮宇律師
張寶軒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必要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事證未明,尚待釐清,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年4月14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請原告就原證4所示支出整修費用明細提出相關品項品名之報價、收據及何時完工之照片,並以書狀說明。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夏一峯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