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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訴字第 19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98號上 訴 人 台泥綠能股份有限公司即 被 告法定代理人 呂克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臺中港務分公司間請求履行修復義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3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12萬87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萬3716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張清洲

法 官 林宗成法 官 林婉昀不得抗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嘉仁

裁判案由:履行修復義務
裁判日期:2021-04-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