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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訴字第 199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991號原 告 簡素真訴訟代理人 王永春律師

柯毓榮律師被 告 今口香調理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淵泉訴訟代理人 王有民律師複代理人 曾澤宏律師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再按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民事訴訟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亦有規定。又公司股東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不成立或決議無效,其訴訟性質與公司股東請求撤銷股東會決議之訴類似,均屬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定之,如不能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者,則以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即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定之(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抗字第456 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上列當事人間確任董事會議無效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判費3,000 元。查本件原告先位聲明請求確認被告於民國108 年

2 月27日董事會決議不成立,備位聲明請求確認上開董事會決議無效。惟上開會議之成立、不成立或有效、無效,在客觀上利益均顯難以金錢量化,亦無其他證據足以認定原告因本件訴訟如受勝訴判決所得之客觀上利益為何,揆諸前揭說明,堪認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核定其價額。又先位聲明與備位聲明之訴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不另計標的價額。依此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65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扣除前繳裁判費3,000 元外,尚應補14,335元。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廖純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孫超凡

裁判日期:2019-09-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