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訴字第1029號原 告 蕭子茜訴訟代理人 吳光中律師被 告 王敏驊訴訟代理人 曹宗彝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妨害自由案件(108 年度中簡字第360 號),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移送前來(108 年度中簡附民字第13號),本院於民國108年5 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玖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固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請求回復其損害,但其請求回復之損害,以被訴犯罪事實所生之損害為限(最高法院60年台上字第633號判例參照)。原告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主張被告於民國106 年2 月19日至24日間妨害其名譽,及同年11月23日對其恐嚇,依序請求精神慰撫金新臺幣(下同)30萬元、50萬元,惟被告刑事被訴之犯罪事實僅恐嚇部分,原告主張被告妨害名譽部分即非被訴犯罪事實所受之損害,自不得就此部分附帶提起民事訴訟,且本院刑事庭誤將不合法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移送民事庭,其訴之不合法,固不因移送民事庭而受影響,而原告亦已於本院108 年5 月8 日當庭撤回妨害名譽部分之附帶民事訴訟(見本院卷第27頁背面),自應准許。
二、按附帶民事訴訟經移送或發回,發交於民事庭後,適用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第490 條後段定有明文;又「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二、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 項第2 款定有明文。原告於民國108 年5月8 日當庭追加被告於106 年2 月19日至24日間妨害其名譽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10萬元(見本院卷第27頁背面),因與前開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之恐嚇部分相關,相關訴訟資料可以援用,並無礙於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本於紛爭解決一次性之要求,前揭訴之追加,應予准許。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106 年2 月19日至24日間,用暱稱「flower .0728」登入Instagram 網路社交平台(下稱IG網站),為附表所示之留言,以此方式,辱罵毀謗伊;復於106年11月23日,以同一暱稱登入IG網站,公開發文「5 萬?倒不如她們每個人給我2 萬,共120 萬我去海線找人斷妳跟你律師的手腳,這個提議有沒有比較務實一點」,致伊心生畏懼。被告所為侵害伊之自由權,就妨害名譽部分求償10萬元、恐嚇部分求償30萬元,計40萬元。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4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自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伊在IG網站之貼文內容僅為伊與群組友人間之八卦、閒聊,未針對特定對象,無恐嚇他人意思,遑論對原告為惡害之通知,不構成恐嚇危害安全之犯罪行為,原告主張其精神受有莫大痛苦,缺乏實證,且請求之慰撫金額過高。
原告就妨害名譽損害賠償之請求,已罹於時效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㈠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㈡如受不利判決,請准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三、得心證之理由:㈠恐嚇部分:
⒈按刑事訴訟判決所認定之事實,固非當然有拘束民事訴訟
判決之效力,但民事法院調查刑事訴訟原有之證據,而斟酌其結果以判斷事實之真偽,並於判決內記明其得心證之理由,即非法所不許(參最高法院67年台上字第2674號及49年台上字第929 號判例意旨)。查被告於106 年11月23日,以上開暱稱登入IG網站,公開發文「5 萬?倒不如她們每個人給我2 萬,共120 萬我去海線找人斷妳跟你律師的手腳,這個提議有沒有比較務實一點」等情,經本院以
108 年度中簡字第360 號判決被告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有期徒刑3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 元折算1 日,復由本院調閱該刑事案件卷宗查核屬實,是本院自得調查前開卷宗中原有之證據,斟酌其結果以判斷其事實,合先敘明。
⒉被告自承有前揭發文,惟否認有對原告為恐嚇危害安全之行為,並以前揭情詞置辯。經查:
⑴原告曾於106 年4 月6 日向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下稱
雄檢)對被告及其他60位網友提出妨害名譽之告訴,經雄檢106 年度他字第2829號案件(下稱2829卷)偵辦等情,有原告提出之刑事告訴狀、網頁留言截圖、直播截圖在卷可考(見2829卷第1-59頁,影印後附於本院卷第50-156頁)。其中一名網友丁晴之母廖婉君表示和解意願,原告即於106 年11月21日向其委任之告訴代理人表示5 萬元可達成和解等情,有廖婉君道歉信〔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中檢)107 年度偵字第21800 號卷(下稱21800 卷)第189 頁,影印後附於本院卷第46-1頁〕、line對話截圖(見雄檢106 年度他字第9344號卷第3 頁,影印後附於本院卷第48頁)在卷可佐;且丁晴於偵查中具結後證稱:劉之瑜在臉書上轉貼關於原告之文章,其有在下面留言,其因而遭原告告訴妨害名譽,其母有幫其寫信給原告律師,律師在信上說要5 萬元和解金,其沒有告訴別人,但劉之瑜也有跟其說她也被告,也被要求和解金5 萬元等語(見21800 卷第165-169頁,影印後附於本院卷第43-46 頁),足見原告告知其於偵查案件之告訴代理人欲和解之金額為5 萬元後,該告訴代理人即陸續告知涉案之網友,以便促成和解,而被告身為該妨害名譽案件之當事人,甫於數日後即在IG網站張貼:「5 萬?倒不如她們每個人給我2萬,共120萬我去海線找人斷妳跟你律師的手腳,這個提議有沒有比較務實一點」等語,益徵被告係因輾轉自其他網友知悉原告所提出之和解金額後,而為上開貼文,其指涉之對象即為原告,被告辯稱:貼文內容僅為伊與群組友人間之八卦,未針對特定對象云云,即非可採。
⑵被告因上情而在IG網站為前揭之發文,原告身為該妨害
名譽案件之當事人,自知悉案情之來龍去脈,當知該貼文所指涉者為其個人,且觀諸被告之前揭貼文,在社會一般通念上,信一般有理解事務能力之人均得明其義涵,而因此心生畏佈恐懼,致生危害於安全,並無其他變態事實得認原告可獨例外,堪認原告因被告所發之前揭貼文致生畏怖,其精神方面活動亦受牽制,屬精神活動之自由受到侵害。被告辯稱:其無恐嚇他人意思,未對原告為惡害之通知,不構成恐嚇危害安全之犯罪行為,原告主張其精神受有莫大痛苦,缺乏實證云云,要難採認。
⒊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
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95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按慰撫金之多寡,應斟酌雙方之身分、地位、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該金額是否相當,自應依實際加害情形與被害人所受之痛苦及雙方之身分、地位、經濟狀況等關係決定之(最高法院51年度台上字第223 號判例參照)。而刑法第305 條恐嚇危害安全罪,其所保護之法益,即為被害人之自由,故本件被告以前揭貼文侵害原告之自由法益,自構成侵權行為,且其發文內容恐嚇要斷原告手腳,自堪認其侵害情節重大,依民法第195 條第1 項規定應負非財產上損害賠償責任,原告並得請求被告賠償相當之金額。查原告目前就讀大學4 年級,無工作,其106 年度稅務所得為53,431元,並有不動產2 筆、股票3 筆,報稅財產總額為2,042,570 元;被告國中畢業,目前剛生1 子,無業,亦無財產及所得資料,此據兩造陳明在卷(見本院卷第38頁背面),及兩造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0-25 頁)。本院審酌兩造所提之學、經歷、經濟收入、財產,被告對原告侵害行為,及原告精神痛苦之程度等情,認原告請求被告賠償之精神慰撫金在
9 萬元範圍內為允適,逾此部分則無理由,應予駁回。㈡妨害名譽部分:
⒈按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
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2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民法第197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按關於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應以請求權人實際知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算,非以知悉賠償義務人因侵權行為所構成之犯罪行為經檢察官起訴,或法院判決有罪為準(最高法院72年台上字第738 號民事判例要旨參照)。
⒉原告主張被告於106 年2 月19日至同年月24日在IG網站為
附表所示妨害名譽之言論,惟觀諸原告於2829案件中提出之告證1 ,被告以暱稱「flower .0728」貼文已提到「掛急診的時候男友突然傳這個給我看,對沒錯,就是林先森(生)的前女友蕭喇阿,你嘗試登入我男友的微信幹嘛?還4 次,都2 年了可不可以放過我跟林東翰」(見2829卷卷第7 頁,影印後附於本院卷第62頁),且原告於起訴狀中自承林東翰為其前男友,被告與林東翰為男女朋友關係,與其有感情糾紛(見附民卷第6 頁),故原告顯可由上開貼文得知暱稱「flower .0728」之貼文者為被告;又被告以暱稱「flower .0728」直播時係露臉直播,原告復加以側錄,有原告於偵查中提出之告證11側錄照片可證(見2829卷第25-55 頁,影印後附於本院卷第90-151頁),是原告於106 年2 月19日至同年月24日被告在IG網站為附表所示妨害名譽之言論時,即可得知被告之真實身分。另原告主張其因此而罹患「廣泛性焦慮症」、「身心性失眠症」,並提出診斷證明書為證(見2829卷第16頁,影印後附於本院卷第74頁),惟依該診斷證明書記載「病人因上述疾病求診,於今(106)年2月23日初診」,則原告於106年2 月23日即知其受有損害,是原告至遲於106 年2 月24日應知悉其受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為被告,然原告於108年2 月25日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有本院收文章在卷可憑(見附民卷第5 頁),已逾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所規定之2 年時效,被告抗辯此部分請求權已罹時效,而拒絕給付原告此部分請求之精神慰撫金,即屬有據。
四、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依民法第229 條第2 項之規定,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者,與催告有同一效力。而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負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亦為民法第
233 條第1 項、第203 條所明定。本件原告對被告之侵權行為債權,核屬無確定期限之給付,既經原告提起民事訴訟,且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於108 年3 月4 日由送達被告(見附民卷第27頁),被告迄未給付,當應負遲延責任。
是原告請求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即108 年3 月5 日起算,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核無不合,亦應予准許。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184 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第195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請求被告給付原告9 萬元,及自108年3 月5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屬無據,應予駁回。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乃所命給付之金額未逾50萬元之判決,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389 條第1 項第5 款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原告就此部分所為宣告假執行之聲請,僅在促使法院為此職權之行使,本院自不受其拘束,仍應逕依職權宣告假執行,惟本件既已依職權宣告,無再命原告提供擔保之必要,此部分則不另為准駁之諭知;又被告陳明願供擔保免為假執行,經核並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宣告之。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因訴之駁回而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六、本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而由本院刑事庭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規定,裁定移送前來,依同條第2 項規定免繳裁判費,其餘本院審理期間,亦未滋生其他訴訟必要費用,茲參酌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5年度法律座談會意見,無庸為訴訟費用負擔之諭知,附此敘明。
七、本件為判決之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亦與本案爭點無涉,自無逐一詳予論駁之必要,併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9 條第1 項第5 款、第392 條第2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裕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巫偉凱附表┌──┬─────────────────────────────┐│編號│留言 │├──┼─────────────────────────────┤│ 1 │…想不想聽八卦…敏花認證我被一個蕭欸霸凌的故事 │├──┼─────────────────────────────┤│ 2 │2/24號星期五下午5:00我們DCARD 見、望妳們來相挺[ 爆卦] #圖 ││ │大學生了沒神正妹之獨家密腥歡迎分享至各大論壇 │├──┼─────────────────────────────┤│ 3 │因為妳在校園仗著我男友的光環常常霸凌別人 │├──┼─────────────────────────────┤│ 4 │…在土地公廟交配啦、被走後面啦、騙我男友還是在室的、墮胎、││ │有女朋友的老師單獨去臺北、老師的手機還有妳的自拍照 │├──┼─────────────────────────────┤│ 5 │…墮胎、愛打野砲多次被人看到、跟音樂老師有一腿…為什麼不繼││ │續當妳的假網美呢…林先生的前女友、台中蕭姓女子aka 吵架王,││ │你媽媽是人家小三要不要也讓大家知道呀… │├──┼─────────────────────────────┤│ 6 │幫高調、幫紫爆、幫分享、敏花感謝你、連結在我自述、歡迎自取│├──┼─────────────────────────────┤│ 7 │想知道是誰嗎?哀居katrina .perfectworld 臉書Katrina Xiao不││ │謝 │├──┼─────────────────────────────┤│ 8 │我實在不懂,墮胎、愛打野砲多次被人看到、跟音樂老師有一腿、││ │人家手機還有你的自拍照、還被人家女友密我親自爆料、愛說你身││ │邊朋友的壞話、一大堆說謊等等…被肛屁眼妳沒被交叉感染算你幸││ │運啦…只會批評別人的長相、你這個娜美人真是一點內涵都沒有啊││ │,林先生的前女友、臺中蕭姓女子aka 吵架王,你媽媽是人家小三││ │要不要也讓大家知道呀…因為很噁心…她洗我臉嘲笑我沒有朋友,││ │我要澄清什麼沒人理我,其餘的,只是告知妳們她是怎樣的女生…││ │她墮胎…你們捧的王美私下幹這種事情、你們卻給他小清新的稱號││ │、讓她更驕傲的去抨擊別人、他到處罵別的女生醜、像母豬、叫別││ │人去喝漂白水、罵別人妳變瘦了再來跟我吵、到處幻想症說誰誰誰││ │要搶你男朋友、各種…我從未去霸凌別人、也從未對她霸凌的女生││ │出來求一個公道…當初她夾娃娃、是我發現的、他也一再的否認說││ │沒有、是我看到他們的對話記錄、證據確鑿他才承認、我還跟他吵││ │了2 、3 天、還瘋狂的打他罵他沒良心,但事後慢慢的了解、我只││ │能說是女生不自愛、其他的我不想多說、他並沒有不保護她、得知││ │有了之後男生也問她要不要生、他自己不要這個小孩、剛好男生要││ │搬家的時候我整理他的房間、發現一個老皮的包包、發現裡面有一││ │盒吃到一半的調經藥(請自行查詢)我問他為什麼都吃了這種藥還││ │能懷孕、這種藥需要每天吃、她告訴我、她都想到才要吃甚至騙他││ │吃了、試問、妳不要男生戴套、也不要男生體外、妳也不吃藥、偷││ │嚐禁果就是這個下場 │├──┼─────────────────────────────┤│ 9 │有人問我,這是在霸凌嗎,我可以毫不猶豫的告訴妳,我就是在霸││ │凌她,以前可不是在被她霸凌假的,她也不只霸凌我一個人,老娘││ │這是在替天行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