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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訴字第 106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060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蕭廣政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姚勳昌等間請求公務員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9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萬0600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張清洲

法 官 楊忠城法 官 林婉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蕭訓慧

裁判日期:2019-09-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