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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訴字第 113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133號原 告 許雅卿訴訟代理人 廖本揚律師被 告 張雅君訴訟代理人 林殷世律師複代理 人 許珮寧律師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因事證有未明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年12月11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二、兩造應於二週內具狀陳報下列事項:(繕本《含證物影本》請逕送對造訴訟代理人):

㈠本件原告主張被告各項違約事實,是否應受兩造間另案本院107年度中簡字687號確定判決之爭點效適用(請具體敘明:

何一違約事實,屬於該爭點效之範圍;何一違約事實,不屬於該爭點效之範圍)。

㈡本件原告主張系爭租約第21條違約金新臺幣(下同)66萬元

部分,原告實際所受損害之內容為何?原告所受損害是否即為本件原告因遷離房屋等損失32萬8500元?㈢承上,就本件原告因遷離房屋等損失32萬8500元,原告應提

出其中之:員工薪資4萬元之各該員工薪資明細及勞保投保資料,及抽風扇及靜電機拆除費5000元之支出單據。

㈣就原告請求被告返還自押租金扣除而未返還原告之22萬元部

分:本件原告係在系爭租約屆滿前,終止系爭租約提前遷離他處,請敘明就該22萬元得排除系爭租約第18條之約定,其法律依據為何(請具體敘明係依民法租賃等何一規定,而得排除系爭租約第18條之約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世全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筠婷

裁判日期:2019-1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