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134號上 訴 人 簡偉倫被上訴人 江政哲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 108年度訴字第1134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關於請求借款本金部分,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關於另2筆本金共100萬元之利息請求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及民法第126條關於利息5年短期時效之規定,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25萬元(計算式:100萬元×5%×5=25萬元)。故本件上訴利益之訴訟標的金額及價額總計為7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2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算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綵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訴訟標的金額部分不得抗告。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楊玉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