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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訴字第 118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183號原 告 李臺生訴訟代理人 成介之律師複 代理人 劉明璋律師被 告 楊智旭訴訟代理人 周進文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轉股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本件因應調查之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再開辯論。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家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麗靜

裁判案由:移轉股權登記
裁判日期:2020-0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