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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訴字第 120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203號原 告 吳沛昌兼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劉秀琴被 告 柳俊欽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嘉義縣,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前段「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規定,自應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智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廖鳳美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款
裁判日期:2019-0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