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249號上 訴 人 簡青斌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富旺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違約金酌減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8年12月13日108年度訴字第1249號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貳萬貳仟捌佰捌拾肆元,逾期未補正,即以裁定駁回上訴。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上訴理由。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價額繳納裁判費,並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1條第1項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上訴理由除外),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3項自明。
二、經查,上訴人簡青斌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44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88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予駁回。又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亦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裕仁
法 官 王怡菁法 官 劉承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劉桉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