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261號上 訴 人 鄭清海
陳鎮被上訴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信託與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5萬981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021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嘉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麗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