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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訴字第 13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31號原 告 賴政豪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賀姿華被 告 林弘一

林香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轉名下存款及名下動產、不動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本件原告先位聲明:位聲明聲明:「⑴被告林香津應將其所有坐落臺中市○區○○段○○○○○○○○ ○○號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百分之二十移轉登記予原告。⑵被告林香津應將其所有坐落臺中市○○區○○○段○○○○號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百分之二十移轉登記予原告。⑶被告林弘一應將其所有坐落臺中市○區○○段○○○○○○○○○○號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百分之十移轉登記予原告。」;備位聲明:「⑴被告林香津應將其所有坐落臺中市○區○○段○○○○○○○○ ○○號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百分之二十移轉登記予立中大飯店有限公司。⑵被告林香津應將其所有坐落臺中市○○區○○○段○○○○號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百分之二十移轉登記予立中大飯店有限公司。⑶被告林弘一應將其所有坐落臺中市○區○○段000000000地號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百分之十移轉登記予立中大飯店有限公司。」,其先、備聲明之受給付對象雖有不同,但其給付內容相同,審諸原告各項聲明內容,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分另審定如下:⑴部分價額為:臺中市○區○○段○○○○○○○○○○號土地,面積90平方公尺,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為48,500元,其20%價額為873,000元。⑵部分價額為:臺中市○○區○○○段○○○○號土地,面積22989.98平方公尺,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為5,600元,其20%價額為25,748,77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下同)。⑶臺中市○區○○段○○○○○○○○○○號土地,面積140平方公尺,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為53,911元,其10%價額為754,754元。基上,本件原告之訴訟標的價額、金額經核定為:27,376,532元。

二、雖據原告繳納裁判費17,335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7,376,53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2,944元,原告僅繳納17,335元,尚欠235,60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金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得就價額部分,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金額之核定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素珍

裁判日期:2019-0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