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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訴字第 13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33號原 告 詹益瑞被 告 鐘宗禮

林宜慧鐘唯愷鐘伯軒鐘宗玠鐘清慶鍾清造鐘清格鐘清祐鐘宗林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通行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債務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該債務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此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應以該債務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最高法院92年度臺抗字第659號裁定意旨參照)。本件原告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依民事起訴狀暨聲請停止執行狀所載,係請求撤銷本院105年度司執字第00000號行使通行權強制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依照前揭說明,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即被告對原告聲請強制執行之通行利益為準。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坐落臺中市○○區○○段○○○○○號土地之土地第一類登記謄本。

二、依上開土地之土地登記謄本所載公告土地現值×通行面積90平方公尺,即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自行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計算並繳納第一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舜元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李國敬

裁判日期:2019-0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