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33號抗 告 人即 原 告 詹益瑞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鐘宗禮等10人間確認通行權不存在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8年1月29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舜元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國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33號抗 告 人即 原 告 詹益瑞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鐘宗禮等10人間確認通行權不存在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8年1月29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舜元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國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