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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訴字第 134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340號原 告 廣大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志光被 告 金湧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樹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加倍返還定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

具備之程式。本件原告前對被告提起請求加倍返還定金等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4 月9 日以108 年度補字第612 號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8 年

4 月1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茲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資料在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筱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鄭晉發

裁判案由:加倍返還定金等
裁判日期:2019-05-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