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493號原 告 林東木訴訟代理人 胡達仁 律師被 告 呂木松訴訟代理人 呂旺積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通行權事件,原告起訴欠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0000000元「計算式:223.78平方公尺(原告請求通行實測土地面積)×12000元(原告請求通行土地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0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7631元,扣除前繳10460元,尚應補繳1717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正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克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