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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訴字第 249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499號原 告 鍾源淵被 告 楷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志雄當事人間清償債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6 月11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昀儒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許國慶

裁判案由:清償債款
裁判日期:2019-08-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