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588號上 訴 人 台灣國際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晉銓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久樘香坡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違約賠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1 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萬2,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4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清洲
法 官 林金灶法 官 董庭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盧弈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