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588號上 訴 人 久樘香坡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黃俊華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國際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台灣國際皇家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違約賠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6,12
0 元,並具狀補正上訴聲明狀之當事人簽名或蓋章,逾期未繳或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查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1 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8,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12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前揭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二、次按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
117 條前段、第121 條第1 項亦分別有明定。查上訴人110年2 月24日民事聲明上訴狀僅為影本,未有上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之簽名或蓋章,核與當事人書狀之程式不合,茲依前揭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亦駁回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121 條第1 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清洲
法 官 林金灶法 官 董庭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盧弈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