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618號原 告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天送被 告 吳月霞
楊淳馭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所有權移轉請求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7 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上訴人聲明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001,233 元【計算式:(系爭土地108 年1 月土
地公告現值37,000元/ 平方公尺×787.57平方公尺×28/100
0 )+系爭房屋課稅現值185,300 元=1,001,233 元】,應徵上訴裁判費16,49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二、又上訴人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999元,扣除被上訴人前已繳納第一審裁判費8,920 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2,079 元,爰併限被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
三、上訴人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規定,補正上訴狀,表明:㈠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
㈡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段奇琬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上訴裁判費用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劉燕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