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681號上 訴 人 裕興營造有限公司兼 法 定代 理 人 邱全興上 訴 人 邱廷魁共 同訴訟代理人 周仲鼎律師(二審委任)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瑞芳、劉欽沂間請求違約金及侵權行為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11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貳萬参仟参佰貳拾玖元,逾期未補正,即以裁定駁回上訴。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上訴理由。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價額繳納裁判費,並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1 條第1項第4 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上訴理由除外),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3 項自明。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467,1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32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予駁回。又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亦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珮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紀俊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