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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訴字第 270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701號原 告 林王品品訴訟代理人 施榮宣原 告 林昭成

林德隆林英旭林坤植林德乾林智惠林德祥林德雄林德興林德浩林德寬林德仁林德全林德安林延湯林詩凱林延魁林延宏莊林素梅林世晉林豐茂林豐祥林宗賢林茂正林茂隆林盈成林秀雀林進漢林延流林延堯林延烱共 同訴訟代理人 林昆翰

張晉豪律師複代理人 陳衍仲律師被 告 郭文良訴訟代理人 蔡明河

蔡其展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租佃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 年10月27日下午2 時45分,在本院民事第2 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本件原告原起訴之聲明為:「一、確認原告等32人與被告間就坐落臺中市○○區○○段○○○號(承租面積為1.19003 公頃)、19地號(承租面積為0.43172 公頃)、19-2地號(承租面積為0.0088公頃)、19-32 地號(承租面積為0.1309公頃)等4 筆耕地(下稱系爭耕地)所成立之甲建字第50號耕地租約關係(下稱系爭租賃關係)不存在。二、被告應將前項土地騰空返還原告及其他全體共有人。」嗣於109 年6 月23日具狀變更聲明為:「一、被告應將坐落臺中市○○區○○段○○○號及19-32 地號上,如附圖所示之建物及圍牆,面積367 平方公尺拆除,將土地騰空返還原告及其他全體共有人。二、被告應將同段15地號、19-2地號土地騰空返還原告及其他全體共有人。(本院卷二第99頁)」。惟依卷附台中市政府耕地租佃委員會調處程序筆錄三、土地標示所載,系爭耕地中之15、19地號被告之承租範圍非該地號之全部土地,然原告變更後之聲明已無原確認三七五租約是否無效部分,且並未註明其請求之範圍是否與原三七五租約之範圍相同,此已涉及原告起訴之範圍及超過原調處之範圍是否應補繳裁判費用之問題,亦影響被告之防禦權。爰請原告於收到本裁定後10日內,就上開事項具狀說明,並請原告逕將書狀繕本送達被告,以利被告防禦。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清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游語涵

裁判案由:租佃爭議
裁判日期:2020-1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