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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訴字第 270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702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青水彩色印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昭明送達代收人 吳佳潓律師被 上訴人即 原 告 王弘毅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2702號撤銷股東會決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育綾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詩涵

裁判案由:撤銷股東會決議
裁判日期:2020-0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