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704號上 訴 人 詹德宏被 上訴人 張春秀上列當事人間恢復原狀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11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前因無法核定,經本院108年度補字第1596號裁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新臺幣(下同)165萬元定之,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舜元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國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