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713號原 告 大新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育生訴訟代理人 王庭鴻律師被 告 李志仁訴訟代理人 吳佩書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行使歸入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本院一0八年度訴字第二0七三號確認股東會決議有效等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依公司法第209條第5 項規定行使歸入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280 萬元及利息等語。被告抗辯原告早於民國108年4月10日經股東臨時會特別決議解散,故原告108年8月6 日股東臨時會行使歸入權決議無效;且原告108年6月19日股東臨時會改選董監,被告已不具董事及經理人身分,原告不得主張歸入權等語。查被告另案起訴請求確認原告108年4月10日股東會臨時會通過公司解散決議有效等事件,繫屬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2073號確認股東會決議有效等事件審理。本件原告是否已解散,是否經合法代理提起訴訟,及得否行使歸入權,應以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2073號判決結果為斷,且為免裁判歧異,兩造並陳明對於裁定停止無意見等語,當無因停止訴訟程序,兩造將受延滯不利益之情,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熊祥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曾惠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