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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訴字第 271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713號上 訴 人 大新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育生被 上 訴人 李志仁上列當事人間行使歸入權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9年8月27日第1 審判決提起上訴。茲依上訴聲明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80萬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4萬308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裁定限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熊祥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曾惠雅

裁判案由:行使歸入權
裁判日期:2020-09-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