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735號原 告 文懷砂石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顏志剛訴訟代理人 歐嘉文律師被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大甲溪發電廠法定代理人 洪文和訴訟代理人 蔡得謙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發還提貨保證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惟被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具狀爭執提貨保證金之性質,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 年8 月6 日下午3 時10分,在本院第8 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欣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顏嘉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