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809號原 告 舜御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慧珠訴訟代理人 李國豪律師複 代理人 林苡茹律師被 告 駿浤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庭葦訴訟代理人 林恩瑋律師複 代理人 張瑋妤律師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本院108年度訴字第3494號撤銷除權判決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本院108年度訴字第3493號撤銷除權判決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穗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許宏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