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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訴字第 280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2809號原 告 舜御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慧珠訴訟代理人 李國豪律師複代理人 林苡茹律師被 告 駿浤開發有限公司即駿浤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庭葦訴訟代理人 林恩瑋律師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108年11月11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本院108年度訴字第3494號撤銷除權判決訴訟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裁定命在該民事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本院上開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上易字第177號民事判決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悌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蘇文熙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裁判日期:2022-0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