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825號原 告 黃靜宜被 告 蔡政融訴訟代理人 胡峰賓律師複代理人 劉書帆被 告 黃正議
李承軒李啟豪郭建鈞 陳明送達:新北市○○區○○路○○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 年度上易字第1196號妨害名譽案件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查本件被告等涉犯妨害名譽案件,經本院以107 年度易字第3738號刑事判決後,被告均已上訴,目前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8 年度上易字第1196號審理中,全案尚未確定(下稱系爭刑事案件)。因系爭刑事案件之審理結果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且本件民事訴訟之兩造當事人亦均同意在系爭刑事案件訴訟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之進行在卷,故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珮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紀俊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