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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訴字第 283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831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林建瑋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諾亞方舟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10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595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 杰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素珍

裁判案由:返還保證金
裁判日期:2019-1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