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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訴字第 284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843號原 告 華南永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朝榮被 告 蔡昔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融資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08 年度司促字第1563

6 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7 月31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40,793元,該裁定已於同年8 月2 日送達原告之送達代收人,有送達證書1 紙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收費答詢表查詢各1 份在卷可憑,其訴顯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凡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于容

裁判案由:清償融資債務
裁判日期:2019-09-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