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914號原 告 江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宛玄原 告 格正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千芝共 同訴訟代理人 廖永泰訴訟代理人 林鉦偉被 告 蕭基佑訴訟代理人 張志新律師被 告 鄭倪鶯訴訟代理人 鄭家銀被 告 鄭國熊
鄭國鈞鄭智鴻鄭歆齡兼上四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鄭貴隆被 告 陳聰懷
劉利子陳俊魁陳玲華陳寀瀅陳慧芳陳慧真陳葉月嬌陳建忠陳佳容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建忠被 告 高陳月雲
陳富美陳春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核定暨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關於臺中市○區○○段五小段建物之起造人為何,以及各被告與起造人之關係尚待釐清,故再行調閱相關卷證之必要,故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9年7月6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 杰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盧弈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