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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訴字第 291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918號原 告 馬志和被 告 力裕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敏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

具備之程式。本件原告前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08 年度司促字第18882 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8 月

5 日以108 年度補字第1541號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繳裁判費,此項裁定已於108 年8 月7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茲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查,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筱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趙振燕

裁判案由:清償債款
裁判日期:2019-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