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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訴字第 292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920號上 訴 人 劉明芸訴訟代理人 周仲鼎律師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金宥間請求返還贈與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9 年4 月1 日所為之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5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09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宗賢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玉門

裁判案由:返還贈與物
裁判日期:2020-0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