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99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僑聯食品加工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圖銳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湘容間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不成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5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前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世全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筠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