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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訴字第 200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007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劉恒義

劉文達劉文三劉喜豐劉守恭劉趙壁美劉鴻助劉東訓劉鴻龍被 上 訴人即 被 告 臺中市高鐵新市鎮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法定代理人 李柏卲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土地分配決議無效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4月30日本院108年度訴字第200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慧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雅如

裁判日期:2020-05-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