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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訴字第 203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037號上 訴 人 臺中市新興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法定代理人 湯明厚訴訟代理人 郭德進律師被 上訴人 林惠美

馬俊吉賴青杰賴欽標鄭東成施張月霞廖克添林秀雲謝素月林鍊峯葉哲仰葉哲仲張芬芳葉玲安施資源陳富夫陳俐秀陳昭佑張美子陳俐文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會員大會決議無效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0年2月8日108年度訴字第2037號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扣除上訴人已繳納3,000元,應補繳第二審裁判費23,002元。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承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劉桉珍

裁判日期:2021-03-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