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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訴字第 208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080號上 訴 人 周敬倫

卓秀幸被上訴 人 王麗然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9年8月12日108年度訴字第2080號民事判決聲明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合計為新台幣(下同)2,143,200元(土地部分0000000元+房屋部分180200元=0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42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悌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就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陳其良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登記
裁判日期:2020-09-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