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訴字第2155號原 告 林秋桂
孫惠華共 同訴訟代理人 柯劭臻律師被 告 臺中市高鐵新市鎮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法定代理人 李柏卲訴訟代理人 蔡本勇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土地分配決議無效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1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確認被告於民國一○七年十二月十九日第三次會員大會就提案內容第四案「有關本重劃區計算負擔總計表乙案,提起追認」,與提案內容第五案「本重劃區重劃分配結果草案乙案,提請審議」所為之決議均無效。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確,原告主觀上認其在法律上之地位有不安之狀態存在,且此種不安之狀態,能以確認判決將之除去者而言(最高法院52年台上字第1240號判決意旨參照)。次按重劃區之土地所有權人為達地盡其利,促進地方快速發展之目的,共同協調合致,召開會員大會擬定、決議相關土地重劃分配事宜,重劃會就重劃區內土地所為分配,因涉及參與重劃土地所有權人之權益,須經重劃會會員大會之決議認可,具有高度之自治性。故重劃會會員大會為參與重劃土地所有權人之意思機關及最高權力機關,該會員大會之決議性質上與社團總會決議相似,可類推適用民法第56條規定,於重劃會會員大會之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違反法令或章程時,准由重劃之會員請求法院撤銷重劃會之決議;於其決議內容違反法令或章程時,准由重劃之會員訴請確認重劃會之決議為無效(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2109號判決意旨參照)。原告主張被告於107年12月19日召開第三次會員大會,就提案內容第四案「有關本重劃區計算負擔總計表乙案,提起追認」,與提案內容第五案「本重劃區重劃分配結果草案乙案,提請審議」所為之決議無效,或關於原告之部分無效,被告則均否認之。是兩造就被告所為第四案、第五案之決議通過,究有無違反約定或法規,決議是否無效,即存有爭執,且致原告私法上所有權之行使有不安狀態存在,而此種不安之狀態得以確認判決除去之,揆諸上開說明,本院認原告分別對被告所為第四案、第五案決議是否無效,有即受判決之確認利益存在,得提起本件訴訟,先予敘明。
二、按民事訴訟法第256條規定:「不變更訴訟標的,而補充或更正事實上或法律上之陳述者,非為訴之變更或追加。」。本件原告起訴時原聲明:先位聲明:⒈確認被告於民國107年12月19日第三次會員大會就提案內容第四案「有關本重劃區計算負擔總計表乙案,提起追認」,與提案內容第五案「本重劃區重劃分配結果草案乙案,提請審議」所為之決議不成立或無效。⒉確認被告於108年1月30日高鐵新市鎮重劃字第10810010號函檢附之重劃前後土地分配清冊等相關圖冊所示之重劃土地分配結果不成立或無效。備位聲明:⒈被告於107年12月19日第三次會員大會就提案內容第四案「有關本重劃區計算負擔總計表乙案,提起追認」,與提案內容第五案「本重劃區重劃分配結果草案乙案,提請審議」所為之決議,應予撤銷。⒉被告於108年1月30日高鐵新市鎮重劃字第10810010號函檢附之重劃前後土地分配清冊等相關圖冊所示之重劃土地分配結果,應予撤銷等語。嗣於民國108年10月26日以民事更正聲明暨準備書二狀變更聲明為如下原告聲明部分,均係就被告於107年12月19日第三次會員大會就提案內容第四、五案之內容為爭執,並未變更訴訟標的,而屬補充、更正法律上之陳述者,非為訴之變更或追加,依前揭說明,應予准許。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起訴主張:㈠被告於94年7月1日成立,第一次會員大會係於98年1月17日
召開,被告於同年1月22日檢送章程、會員名冊、理事名冊、監事名冊、第一次會員大會會議紀錄、理事會會議紀錄等文件予主管機關,經臺中市政府於98年2月27日核定在案。
嗣被告於106年11月18日在臺中市○○區○○路○○號,召開第二次會員大會,並決議修正重劃計畫書通過在案;於107年12月19日於臺中市○○區○○路○○號,召開之第三次會員大會時,並決議通過第四案「有關本重劃區計算負擔總計表乙案,提請追認。」、第五案「本重劃區重劃分配結果草案乙案,提請審議。」;於108年1月30日以高鐵新市鎮重劃字第108010010號函,檢附重劃前後土地分配清冊等相關圖冊予重劃會全區土地所有權人,將重劃區土地分配各項圖冊予以公告,公告時間為108年2月1日起至108年3月11日止,原告於收受後對於重劃分配結果公告有異議,已依法提出異議,被告於108年5月24日以高鐵新市鎮重劃字第108050045號函回覆原告協調結果未能達成共識,原告仍不服該決議,爰依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下稱獎勵重劃辦法)第34條、章程第20條規定,提起確認之訴。
㈡依獎勵重劃辦法第33條第2、3項規定,被告於辦理重劃土地
分配前,應先將計算負擔總計表送請臺中市政府核定,待臺中市政府核定後,被告才能將計算負擔總計表提交會員大會追認,並依核定後之計算負擔總計表,據以計算重劃區重劃分配結果,故臺中市政府107年10月9日就系爭重劃區計算負擔總計表核定之處分,既經內政部於108年4月30日以台內訴字第1080029777號訴願決定書撤銷而無效,被告第三次會員大會即使曾通過計算負擔總計表部分的追認,惟該臺中市政府核定的行政處分既遭撤銷,被告需再重新召開會員大會追認新的計算負擔總計表。即系爭計算負擔總計表因原臺中市政府核定處分,依行政程序法第118條規定已溯及失效,即未經臺中市政府核定通過,第三次會員大會就系爭計算負擔總計表所計算之重劃區重劃分配結果亦屬無效,被告自應待臺中市政府另為適法核定之計算負擔總計表出爐後,重新計算重劃區重劃分配結果,再行召開第四次會員大會追認重新核定通過之計算負擔總計表及修正後之土地分配結果。爰先位請求確認被告107年12月19日第三次會員大會就提案內容第四、五案所為決議均無效。
㈢原告重劃前所有坐落臺中市○○區鎮○段000000000000地
號土地(下稱原告土地),位於臺中市○○區○○○路地價最高之正中間黃金地段,應按原位次分配於臨80米環中路H街廓或L街廓,被告竟將原告調離原位次,配回位於最南側邊陲臨12米巷道、臨路面寬狹窄、地價最低之S街廓之S2-B281號土地,已違反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31條第1項、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934號判決理由所示之原位次分配原則。
即被告明知原告土地位於地價最高之正中間黃金地段,應按原位次分配於臨80米環中路H街廓或L街廓,竟將臨80米環中路H街廓或L街廓土地插入大面積如起訴狀附圖2之重劃後土地分配圖及地價評議圖之螢光筆所示4筆抵費地,而排除原告於原位次原街廓優先分配之權利。又平均地權條例第60條第1項抵費地最後分配原則,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14條第2項第10款明定:「重劃區內原有合法建物或既成社區重劃負擔減輕之原則」,及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1871號判決意旨所示抵費地最後分配原則,詎被告明知原告土地位於臨環中路地價最高之正中間黃金地段,重劃前已闢圍牆三合院透天厝正面臨40米寬環中路已闢建完成,且原本即屬可建築住宅用地,重劃對原告土地毫無增值。況90年4月12日因闢建環中路業已遭徵收20%、面積124平方公尺土地,三合院圍牆及左護龍遭拆除,尚留有目前居住使用,門牌號碼為臺中市○○區鎮○里鎮○巷00號之1原合法建物於其上,早已係屬鎮平里既成社區之範圍,依法應減輕原告負擔比率,現又因重劃,將已開闢之40米環中路再拓寬成80米道路,對原告僅有損害毫無利益,自應依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14條第2項第10款減輕原告負擔。遑論被告明知上情,竟仍依違法之計算負擔總計表負擔比例,僅配回50%面積,位於最南側邊陲臨12米巷道、臨路面寬狹窄、地價最低之S街廓之S2-B281號土地予原告,違反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14條第2項第10款情節重大,且原本臨80米環中路旁之土地,遭被告硬生生插入4筆大面積抵費地,將原告分配到甚遠巷內地價最低位置,亦屬不公。原告於108年1月30日系爭土地分配表公告後,核對全區重劃前、後地籍圖、全區重劃前、後地價評議圖始知上開違法情事,爰備位請求:確認被告107年12月19日第三次會員大會就提案內容第四案「有關本重劃區計算負擔總計表乙案,提起追認」與提案內容第五案「本重劃區重劃分配結果草案乙案,提請審議」所為之決議,製作本重劃區重劃分配結果關於原告之部分無效。
㈣至被告所提被證1之101年1月11日重劃合約書、協議文及105
年9月14日分配圖,均係由訴外人安居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安居公司)員工,持空白定型化契約要求原告簽署,簽署對象並非被告,基於債權相對性原則,對於被告並不生效力。況被證1所檢附之分配圖僅擷取局部S街廓,非全區配置圖(包括A-S共19個街廓),原告根本不知被證1所檢附之分配圖所示分配位置S街廓,非原位次所屬H或L街廓,遑論被證1所檢附之101年1月11日分配圖,與105年9月14日分配圖臨路位置、臨路面寬並不相同並未加以說明,更未交付被證1之3份資料供原告審閱留存,故兩造未就被證1之3份資料意思表示達成一致。
㈤聲明:
⒈先位聲明:確認被告於107年12月19日第三次會員大會就提
案內容第四案「有關本重劃區計算負擔總計表乙案,提起追認」,與提案內容第五案「本重劃區重劃分配結果草案乙案,提請審議」所為之決議均無效。
⒉備位聲明:確認被告於107年12月19日第三次會員大會就提
案內容第四案「有關本重劃區計算負擔總計表乙案,提起追認」,與提案內容第五案「本重劃區重劃分配結果草案乙案,提請審議」所為之決議,製作本重劃區重劃分配結果關於原告之部分均無效。
二、被告方面:㈠被告於107年7月27日以高鐵新市鎮重劃字第107070007號函
,檢送重劃區計算負擔總計表等相關文件報請臺中市政府核定,臺中市政府已於107年10月9日以府授地劃一字第1070180441號函准予核定在案。嗣雖訴外人羅東霖對該0000000000號函之核定不服,向內政部提起訴願,經內政部於108年4月30日以台內訴字第10800590012號訴願決定書撤銷原處分,於6個月內由原處分機關另為適法之處分。其撤銷之理由為臺中市政府於103年11月19日府授地劃一字第1030237676號函就㈠交通工程部分第2次變更設計工程預算書、圖核定之行政處分,於103年12月5日府授地劃一字第1030250993號函,就㈡公園文化景觀部分第2次變更設計工程預算書、圖核定之行處分,於103年12月16日府授地劃一字第1030257589號函,就㈢道路結構工程部分第2次變更設計工程預書、圖核定之行政處分,於104年1月19日府授地劃一字第1040012239號函,就㈣水利工程部分第2次變更設計工程預算書、圖核定之行政處分。上開行政處分核定前,因配合瑞成堂古蹟保留之都市計畫變更,未依法修正重劃計畫書,方撤銷上開行政處分及系爭計算負擔總計表核定之行政處分。而被告於107年10月30日召開第27次理事暨監事聯席會議,會議中包含第一案至第五案之辦法中,皆載明本次理、監事會決議通過後,提起會員大會審議,故理事長依該決議辦法及決議內容,召開第三次會員大會,應屬合法。被告於107年12月19日召開第三次會員大會時,系爭重劃區計算負擔總計表等相關文件,業已經臺中市政府依法核定,自無違法情事。則上開決議時間分別為107年10月30日、107年12月19日,作成決議時,計算負擔總計表既尚未經撤銷,自無決議內容違法法令之情。況系爭土地分配結果所依據之重劃區計算負擔總計表之核定,雖經內政部訴願決定書撤銷該行政處分,惟主管機關臺中市政府尚未另為核定重劃區計算負擔總計表前,不應逕為認定系爭土地分配結果違法,應依臺中市政府另為核定之計算負擔總計表內容及效力,認定是否應另行召開會員大會,重新就系爭土地分配結果為決議。
㈡依被證7由臺中市政府於108年10月29日所發送函文,其各工
程的核定均溯及至原核定日期,即因重劃區工程在施工時,係依原核定內容施工,施工驗收後,各工程核定方由內政部訴願決定書撤銷,故臺中市政府再重新核定時,就將其效力溯及既往至原核定日期,讓各工程施工和驗收有法律上依據。系爭計算負擔總計表在召開第三次會員大會時,屬於有效的核定,召開會員大會後,還要進行全區土地所有權人的土地分配公告,公告後尚要接受土地所有權人依法異議期間屆滿,始會確定,故主管機關即臺中市政府重新核定計算負擔總計表時,依法亦要溯及既往至原被撤銷計算負擔表核定的時間。內政府訴願決定書係表示撤銷原行政處分,由臺中市政府在六個月內再為決定,故需先核定被證7函文後,始會再有計算負擔總計表的核定。雖原臺中市政府處分因內政部訴願決定而溯及失效,但新的行政處分臺中市政府於一定範圍內可以溯及生效。
㈢又參照內政部內授中辦地字第0960041210號函,本件兩造曾
於101年1月11日簽訂被證1之土地參與自辦市地重劃合約書及協議文,嗣原共有人即立書人甲方林秋雄因過世,土地由原告繼承,被告經原告於105年9月14日到場確認獲分配土地的位置的樁位後,於被告108年11月7日所提民事陳報狀附件1之位置、同意書上簽名,原告自應受繼承義務及該合約書及協議文之內容所拘束。依該合約書第2條及協議文,已明訂重劃後土地分配面積及重劃後土地分配位置,被告依該協議內容辦理原告重劃後土地分配結果,自無違法之情形。
㈣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兩造經法院整理並簡化爭點(配合判決書之製作,於不影響爭點要旨下,依爭點論述順序整理內容或調整部分文字用語,108年11月7日言詞辯論筆錄第2頁,本院卷第210頁),其結果如下:
㈠兩造不爭執之事項:
⒈系爭重劃區籌備會於94年7月1日成立,重劃會第一次會員大
會係於98年1月17日召開,重劃會於同年1月22日檢送章程、會員名冊、理事名冊、監事名冊、第一次會員大會會議紀錄、理事會會議紀錄等文件予主管機關,經臺中市政府於98年2月27日核定在案。
⒉被告於106年11月18日在臺中市○○區○○路○○號所召開之第二次會員大會,並決議修正重劃計畫書通過在案。
⒊被告於107年12月19日在臺中市○○區○○路○○號所召開之
第三次會員大會,並決議通過第四案「有關本重劃區計算負擔總計表乙案,提請追認。」、第五案「本重劃區重劃分配結果草案乙案,提請審議。」⒋內政部於108年4月30日撤銷臺中市政府107年10月9日府授地
劃一字第1070180441號函之系爭重劃區計算負擔總計表核定之行政處分,於六個月內由原處分機關另為適法之處分。
⒌臺中市政府於108年10月29日以府授地劃一字第1080102861
號函,另行核定系爭重劃區工程預算書圖(第2次變更設計)。各工程預算書圖核定,分別溯及既往自撤銷原行政處分核定時生效。
㈡兩造爭執之事項:
⒈被告於107年12月19日於臺中市○○區○○路○○號所召開之
第三次會員大會,就第四案「有關本重劃區計算負擔總計表乙案,提請追認。」、第五案「本重劃區重劃分配結果草案乙案,提請審議。」之決議,是否無效?⒉被告於107年12月19日於臺中市○○區○○路○○號所召開之
第三次會員大會,就第四案「有關本重劃區計算負擔總計表乙案,提請追認。」、第五案「本重劃區重劃分配結果草案乙案,提請審議。」之決議,就被告系爭土地分配結果,是否違背法令規定而無效?
四、得心證之理由:㈠按獎勵重劃辦法於101年2月4日修正發布時,其第13條第2、
4項原規定:「會員大會之權責如下:一、通過或修改章程。二、選任或解任理事、監事。三、監督理事、監事職務之執行。四、追認或修正重劃計畫書。五、重劃分配結果之認可。六、抵費地之處分。七、預算及決算之審議。八、理事會、監事會提請審議事項。九、本辦法規定應提會員大會審議之事項。十、其他重大事項。」、「第二項之權責,除第得經會員大會決議授權由理事會辦理。」,就重劃分配結果之認可,原得經會員大會決議授權由理事會辦理。其後於106年7月27日修正發布後,其第3、5項規定修正為:「會員大會之權責如下:一、修改重劃會章程。二、選任、解任理事及監事。三、監督理事及監事職務之執行。四、審議擬辦重劃範圍。五、審議重劃計畫書草案。六、審議禁止或限制事項。七、審議拆遷補償數額。八、審議預算及決算。九、審議重劃前後地價。十、認可重劃分配結果。十一、追認理事會對重劃分配結果異議之協調處理結果。十二、審議抵費地之處分。十三、審議理事會及監事會提請審議事項。十四、審議其他事項。」、「第三項之權責,除第一款至第五款、第十款及第十三款外,得經會員大會決議授權由理事會辦理。」,就認可重劃分配結果,已不得再授權理事會辦理。被告於107年12月19日召開第三次會員大會,就提案內容第五案「本重劃區重劃分配結果草案乙案,提請審議」所為之決議,自應適用最新規定,不得再授權理事會為之,而被告於107年10月30日召開第27次理事暨監事聯席會議,會議中通過第五案內容,其後亦提起會員大會審議,該過程自屬合法,先予敘明。
㈡按重劃負擔之計算及土地交換分合設計,依市地重劃實施辦
法規定辦理。重劃會於辦理重劃土地分配前,應將計算負擔總計表送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定。前項計算負擔總計表有關工程費用,應以送經各工程主管機關核定之數額為準;土地改良物或墳墓之拆遷補償費,以理事會查定提交會員大會通過之數額為準;其餘重劃費用,以重劃計畫書所載數額為準;貸款利息,以各該工程主管機關核定之工程費用,及理事會查定提交會員大會通過之地上物拆遷補償費與重劃費用加總數額,重新計算之金額為準。理事會經研擬重劃分配結果草案後,應即檢具下列圖冊提經會員大會通過,公告公開閱覽三十日,並通知土地所有權人:一、計算負擔總計表。二、重劃前後土地分配清冊。三、重劃後土地分配圖。四、重劃前地籍圖。五、重劃前後地號圖。六、重劃前後地價圖。土地所有權人得於前項公告期間內對重劃分配結果提出異議,理事會應予協調處理,並將協調處理結果送會員大會追認;協調不成時,異議人得依章程所定期限訴請司法機關裁判。理事會依前項規定協調處理結果,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免提會員大會追認:一、協調不成。二、異議人同意依原重劃分配結果辦理分配。三、異議人及重劃範圍其他相關土地所有權人均同意調整重劃分配結果而未涉及抵費地調整。獎勵重劃辦法第33條、第34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自辦市地重劃地區之公共設施工程,其設計書圖及工程預算,應於計算負擔總計表報核前,送請各該工程主管機關核定,始得發包施工。各該工程主管機關為前項核定時,應依各該地區所定公共設施工程費用規定予以審查,獎勵重劃辦法第32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準此,依獎勵重劃辦法第33條規定,主管機關於重劃會依同條第1項規定將計算負擔總計表送請核定時,就重劃有關工程費用部分,應以依同辦法第32條第1項規定送經各工程主管機關核定之數額為準(最高行政法院103年度判字第57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被告以107年7月27日高鐵新市鎮重劃字第107070007號函,檢送重劃區計算負擔總計表等相關文件,報請臺中市政府核定,臺中市政府以107年10月9日府授地劃一字第1070180441號函准予核定。嗣被告於107年12月19日召開第三次會員大會決議通過提案內容第四案「有關本重劃區計算負擔總計表乙案,提起追認」,與提案內容第五案「本重劃區重劃分配結果草案乙案,提請審議」,雖均經決議通過(見被告所提被證6之會議紀錄),惟臺中市政府於107年10月9日府授地劃一字第1070180441號函之行政處分,既經內政部於108年4月30日以台內訴字第1080029777號訴願決定撤銷(見原證2),並為兩造所不爭執,自堪採認。
㈢按違法行政處分經撤銷後,溯及既往失其效力。但為維護公
益或為避免受益人財產上之損失,為撤銷之機關得另定失其效力之日期。行政程序法第118條定有明文。上開臺中市政府107年10月9日函核定之行政處分,既經依法定程序予以撤銷、而失效,自不具有構成要件效力,生逕予否定該處分之效力,即「計算負擔總計表」未有經主管機關臺中市政府核定之效力。則被告於107年12月19日召開之第三次會員大會通過第四案「有關本重劃區計算負擔總計表乙案,提請追認。」之決議,既以經內政部撤銷之臺中市政府107年10月9日行政處分為前提,該臺中市政府核定函既經內政部訴願決定撤銷而無效,即不復存在,故系爭第四案之決議因不符合獎勵重劃辦法第33條第1項之規定,自屬無效。又依前揭獎勵重劃辦法第33條第2項之規定,重劃會於辦理重劃土地分配前,應將計算負擔總計表送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定,惟該「計算負擔總計表」即第四案既因上開主管機關遭撤銷之核定而決議通過無效,即未能備妥「計算負擔總計表」,則第五案「本重劃區重劃分配結果草案乙案,提請審議」,亦因不符合上開規定,自屬無效。從而,原告先位聲明主張因臺中市政府107年10月9日函行政處分,已遭內政部於108年4月30日以台內訴字第1080029777號訴願決定撤銷,被告107年12月19日第三次會員大會就提案內容第四案「有關本重劃區計算負擔總計表乙案,提起追認」,與提案內容第五案「本重劃區重劃分配結果草案乙案,提請審議」所為之決議均無效,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㈣被告雖再主張,依被證7由臺中市政府於108年10月29日所發
送函文,其各工程的核定均溯及至原核定日期,故內政府訴願決定書係表示撤銷原行政處分,由臺中市政府在六個月內再為決定,故需先核定被證7函文後,始會再有計算負擔總計表的核定。雖原臺中市政府處分因內政部訴願決定而溯及失效,但新的行政處分臺中市政府於一定範圍內可以溯及生效云云。惟查,依上開行政程序法第118條規定,違法行政處分經撤銷後,雖為維護公益或為避免受益人財產上之損失,為撤銷之機關得另定失其效力之日期,惟該規定另定失其效力日期之機關,為撤銷之機關,並非原處分之機關。而依原證2,內政部訴願決定書,僅將原處分撤銷,於6個月內由原處分機關另為適法之處分,顯然撤銷機關之內政部,亦認並無為維護公益或為避免受益人財產上之損失,而有另定失其效力日期之必要,故依法原處分機關就被告所提報計算負擔總計表的核定,自無從依被證7為溯及核定之行政處分甚明,被告上開所辯自不足採。故被告於本件辯論終結後,再提出民事答辯㈢狀及陳報說明狀,提出其他案件之實務判決,均與本件有所不同,自無從為有利被告之認定,併予敘明。
㈤按訴之客觀預備合併,必有先位、後位不同之聲明,當事人
就此數項請求定有順序,預慮先順序之請求無理由時,即要求就後順序之請求加以裁判,法院審理應受此先後位順序之拘束;於先位之訴有理由時,備位之訴即毋庸裁判;必先位之訴為無理由時,法院始得就備位之訴為裁判;此與法院應擇對原告最有利之訴訟標的而為判決之選擇合併之審理原則有別(最高法院97年臺上字第111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原告就被告提起預備訴之合併,上開本院認其上開先位有理由部分,就其備位聲明自無庸判決,附此敘明。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六、結論:原告先位之訴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建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綉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