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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訴字第 217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173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王錫中被上訴人即 原 告 金群倫

金李玉惠金群瑛金群豪朱志忠朱忠樑謝朱忠秀江秀爽徐鶴亭周天霖李仰華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8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應分別移轉臺中市○○區○○段○○○○○○○○○○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共計118054分之33058(計算式:118054分之7221+118054分之4704+118054分之4770+118054分之4770+118054分之6227+118054分之5366=118054分之33058)予被上訴人,該部分土地之價額應為新臺幣(下同)3,402,296元【計算式:系爭土地108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40,500元/平方公尺×(面積292+8平方公尺)×118054分之33058=3,402,29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又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共840,074元(計算式:183,501元+119,539元+121,216元+121,216元+158,241元+136,361元=840,074元),是本件上訴標的價額核定為4,242,370元(計算式:3,402,296元+840,074元=4,242,37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4,61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學德

法 官 賴秀雯法 官 楊雅婷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淑華

裁判日期:2020-1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