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訴字第2204號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訴訟代理人 張芳祚(兼送達代收人)被 告 玖盈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林绣鈺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9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2,341,369元,及按如附表所示未償本金餘額及年利率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24,265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方面: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解散之公司,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前條解散之公司在清算時期中,得為了結現務及便利清算之目的,暫時經營業務。公司法第24條、第25條、第26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玖盈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限公司(下稱玖盈公司)之原法定代理人林恩傑業於起訴前死亡,另被告玖盈公司已決議解散,並選任被告林绣鈺為清算人,有戶籍資料及被告林绣鈺所提出之股東同意書可稽,是本件即應由被告林绣鈺以清算人地位而為被告玖盈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至玖盈公司之其餘董監事即失法定代理之資格,合先敘明。
二、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玖盈公司前於民國99年1月15日邀同林恩傑及被告林绣鈺為連帶保證人,於新臺幣(下同)2,000萬元之限額內負連帶保證之清償責任。被告玖盈公司並向原告借款200萬元及800萬元,約定借款期間99年1月15日起至108年4月15日止,其後另書立借據條款變更約定書,惟嗣自108年4月15日起即未依約繳付108年3月16日起計算之本息;尚欠借款本金餘額各為468,274元及1,873,095元未償,利率則為年息
3.345%,又未依約繳付利息,除仍按上開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照上開利率百分之10加付違約金;逾期在6個月以上者,其超過6個月以上部分,按照上開利率百分之20加付違約金。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並不否認有向原告借款未償及擔任連帶保證之情,惟以玖盈公司經營發生困難,先前之欠款均為被告林绣鈺所代為清償,玖盈公司已召開股東會決議結束營業,希能俟公司之庫存出售後再行還款,且僅還本金3分之1及免除利息等語資為抗辯。並答辯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法院之判斷:
(一)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233條第1項、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就民法第272條第1項規定連帶債務之文義參照觀之自明。
(二)經查,原告上開主張,業據提出保證書、約定書、借據、借據條款變更約定書及存證信函等為證,核屬相符,且為被告所不爭執,信屬實在。被告雖提出俟其公司庫存出售後再行還款,且僅還本金3分之1及免除利息之要求,惟此一和解條件,未獲原告同意,另被告林绣鈺曾否為被告玖盈公司償債一節,核屬被告間之內部求償問題,亦不足以對抗債權人。是被告仍應依約清償及履行連帶保證責任。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契約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連帶給付2,341,369元,及按如附表所示未償本金餘額及年利率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宗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筱惠附表:(單位:新臺幣元)┌──┬──────┬───┬───────┬───────────────┬────┐│編號│未償本金餘額│年利率│利息計算起迄日│ 違約金計算及期間 │備 註 │├──┼──────┼───┼───────┼───────────────┼────┤│1 │ 468,274元 │3.345%│民國108年3月16│自民國108年4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原借款金││ │ │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內者,按左列利│額200萬 ││ │ │ │ │率之10%,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其 │元部分 ││ │ │ │ │超過部分,按左列利率之20%計算 │ │├──┼──────┼───┼───────┼───────────────┼────┤│2 │1,873,095元 │3.345%│民國108年3月16│自民國108年4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原借款金││ │ │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內者,按左列利│額800萬 ││ │ │ │ │率之10%,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其 │元部分 ││ │ │ │ │超過部分,按左列利率之20%計算 │ │├──┼──────┼───┴───────┴───────────────┴────┤│合計│2,341,369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