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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訴字第 221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211號上 訴 人 梅家滎

梅家豪兼上二人共 同法定代理人 陳雅雯被 上訴人 梅國平上列當事人間108年度訴字第2211號履行贈與契約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1,645,26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金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素珍

裁判案由:履行贈與契約
裁判日期:2020-0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