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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訴字第 223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233號原 告 林士煌

林定邦林定嘉林定立林定一林菁菁林俊男林金堂林英德林英銘林士明林園林憲昇林憲政林韶足林憲治王林韶娥林韶金林彥如林萬枝林士雄林士源林慧眸林百洲共 同訴訟代理人 黃紫芝律師被 告 林玉菁

林玉貞林錦波林玉卿林子皓林永和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隆律師被 告 林居賢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定有明文。次按確認祭祀公業派下權存在與否事件,係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依該祭祀公業之總財產價額中訟爭派下權所佔之比例,計算其價額(最高法院72年台抗字第371號裁定意旨參照)。經查,原告林士煌等24人起訴請求確認被告林玉菁等7人非祭祀公業林載生之派下員,暨請求確認原告等人為該祭祀公業之派下員,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等人及被告等人就該祭祀公業之總財產價額中訟爭派下權所佔之比例計算之。祭祀公業林載生之總財產共有下述3筆土地合計價值新臺幣(下同)25,676,944元【臺中市○○區○○○○段○○○號地號土地(計算式:公告土地現值8,600元/平方公尺X1880.87平方公尺=16,175,482元)+同段392號地號土地(計算式:公告土地現值6,200元/平方公尺X1251.69平方公尺=7,760,478)+同段406號地號土地(計算式:

公告土地現值8,600元/平方公尺X202.44平方公尺=1,740,984元),合計25,676,944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25,676,94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7,984元,原告前已繳納18,523元,尚有219,461元尚未繳納。原告於應於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裕仁

法 官 王怡菁法 官 劉承翰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劉桉珍

裁判案由:確認派下權
裁判日期:2020-0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