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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訴字第 224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2249號上 訴 人 林峙潔

徐薇茜

高子鋐王信財葉祝娟郭祝遠楊彩雲李惠麗劉康明

蕭麗雀被 上 訴人 德金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詠諺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價金及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8月28日本院108年度訴字第224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8萬6,594元,逾期未繳納,即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程式。

二、上訴人不服本院108年度訴字第224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66萬7331元(詳附表),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8萬6594元。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並具狀補正上訴理由,逾期未繳納,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智文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孫立文附表:上訴利益計算表編號 上訴人 上訴利益 (新臺幣) 1 林峙潔 149萬4181元 2 徐薇茜 151萬4867元 3 高子鉉 141萬1638元 4 王信財、葉祝娟 149萬7871元 5 郭祝遠、楊彩雲 153萬0166元 6 李惠麗 110萬3299元 7 劉康明 110萬1650元 8 蕭麗雀 101萬3659元 合計 1066萬7331元

裁判日期:2026-1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