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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訴字第 225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253號上 訴 人 史偉民被 上訴人 東海大學法定代理人 王茂駿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8年度訴字第2253號確認委任關係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27,3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2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建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綉玟

裁判案由:確認委任關係等
裁判日期:2020-0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