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268號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訴訟代理人 邱俊偉被 告 張賴秀枝即張天錫之繼承人
張俊仁即張天錫之繼承人張文齡即張天錫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經上開被告聲明異議,本院於民國108年6月21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8年6月2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建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綉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