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276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北緯二十二度休閒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泇賝被 上 訴人即 被 告 徐麗婷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買賣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6月3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1,000,000元(參見卷附不動產買賣契約書記載本件土地及房屋之總售價為21,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5,2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秀雯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廖明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