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331號原 告 王文政訴訟代理人 張捷安律師被 告 楊金員
洪秋財共 同訴訟代理人 林鵬越律師
陳孟彥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經營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下列重要爭點尚有調查未盡之處,宜由兩造再行表示意見或聲請調查證據,故應再開言詞辯論。兩造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陳報下列事項:
一、被告楊金員、洪秋財對於資鎰有限公司(下稱資鎰公司)是否具有經營權?
二、原告109年1月15日民事陳報狀一、:本案中楊琦雯在「委託授權書」及「公司經營權暨機具設備讓渡協議書」上均有簽名,資鎰公司實際上亦由楊琦雯控制經營中(見本院卷一第325頁)。原告是否已自認資鎰公司之經營權人為楊琦雯?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 杰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盧弈捷